車禍被撞又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怎麼辦?做筆錄、偵查庭流程與律師建議一次看

車禍被撞又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怎麼辦?做筆錄、偵查庭流程與律師建議一次看 @猴屁的異想世界

我人生第一次被撞又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好像應該好好記錄一下整件事情,實在冤枉到不行,還有發生事故才知道自己法律知識有多麼不足。

不管你是撞人還是被撞,千萬不能離開現場,先離開你就輸了,我就是輸慘了,發生了這件事我上網GOOGLE了好多案件跟知識,都沒有完全找到我要的答案。

覺得我自己整件事情的經過有太多值得給其他人參考的部分,還有很多疑點,所以決定整理這篇車禍事故的事情經過還有處理方式還有各項注意事項

何謂肇事逃逸?

刑法第185-4條:

  1.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1.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2.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3.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4.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5.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6.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7.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以上資料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是說《肇事逃逸》是公訴罪,並不是和解或是對方撤告就能沒事,且我原本以為撞人離開才叫做《肇事逃逸》,真的不知道被撞離開也算,跟身邊親朋好友講我被撞又被告的事,很多人反應都說你又沒肇事怎麼被告。

法律認定的肇事,只要兩車有碰撞,且有人死傷,有一方先離開,就成立《肇事逃逸》,無知不等於無罪,這是一條滿嚴重的罪名要特別小心,後面會提到如何應對。

車禍如何發生

我是2017年7月中上班的路上,騎在台北重慶南路上,直行路段前方有兩台計程車阻擋,我就減速保持安全車距,減速的行進中被後車追撞,我人車都沒有倒地,但被往前推的同時聽到後方傳來三字經聲音。

我有回頭看一眼,後座女生站著沒事,前座男生人車有倒下。但直覺是車子扶起來就沒事,想說是後面沒有保持安全距離撞到我自己摔倒,且我還是被夾在兩車中間。

當下覺得自己被撞才是受害者就先行離開,當下也不知道對方有受傷,更不知道被撞離開也算《肇事逃逸》

警察傳喚作筆錄

收到警察局通知書的那一天

大約在事發後十多天,台中家裡突然收到一封警察局寄來的「到案通知書」
打開一看差點沒昏倒。上面寫著罪名:「刑事《肇事逃逸》」、「公共危險罪」等等,嚇壞了我和家人。

爸媽看到信件更是嚇得半死,不停問我發生什麼事。
我自己也滿頭問號,心想:我明明是被撞的,怎麼變成被告?
當下真的覺得莫名其妙。

我立刻打電話詢問警察,對方只冷冷地說:妳就是肇事逃逸啊!
我回答:可是我是被撞的啊!
警察回:不管誰撞誰,只要沒留在現場就是肇事逃逸,妳可以去查法規。
最後只補一句:到時候來說明就好了。

那一刻我才知道原來對方有受傷,而我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報案。
我還特地問能不能先聯絡對方慰問一下,避免誤會。
警察說:「筆錄當天再說,現在不能給聯絡方式。」
就這樣,我只能等通知的筆錄日期到來。

做筆錄前,是否需要請律師?

老實說,剛收到通知時我真的很氣,覺得太冤枉,差點想立刻衝去警局理論。
幸好那天警察休假,筆錄時間排在一週後,也讓我有時間冷靜思考、詢問意見。

這段期間,我問了很多朋友和家人的建議。
有人覺得:筆錄自己去做就好,這階段不用找律師。
但也有人提醒我:筆錄非常關鍵,如果一開始講錯,後續偵查或開庭時再改口,法院會認定你說謊。

仔細想想也對,畢竟這次涉及的是刑事《肇事逃逸》公訴罪,屬於相對嚴重的案件,為了謹慎起見,我最後選擇找律師陪同出席筆錄

👉以上僅為個人經驗分享,是否聘請律師仍要依案件狀況與嚴重程度自行判斷。

警局作筆錄實際經過

到警察局作筆錄時,記得要攜帶身分證與車禍當天的機車
筆錄只能由當事人和委任律師進入,其他人都必須在外等候。

原本以為筆錄會在小房間裡進行,結果並不是。
警察只是搬張椅子讓我坐在他辦公桌旁邊,直接在開放式辦公室問話,全程錄影錄音,整個警局的人其實都聽得到。

一開始警察會先詢問基本資料,例如:姓名、身分證字號、生日、職業、家境狀況等,接著進入重點

  • 車禍是怎麼發生的?

  • 為什麼沒留在現場?

  • 為什麼看到有人受傷還離開?

監視器調閱與現場狀況

警察一開始不會先給你看監視器,會先請你口述事發經過。但事隔十多天,其實我記得已經不是很清楚,只能照印象回答。
等我講完後,警察才拿出監視器畫面給我看,結果那支行車紀錄器根本沒拍到整個撞擊過程

那是附近汽車提供的畫面,因為距離太遠,等車開到現場時,我和對方已經分開,影片只拍到對方受傷、我回頭看一眼後離開的畫面。
心裡真的覺得很邪門,前後路段都有監視器,就我發生車禍的那一段完全沒有拍到

更誇張的是,警察指出我車牌歪掉,問我修好了沒。
我當場說:我車牌沒歪耶
他請我把車牽來拍照,拍完又播放監視器說妳看,車牌就是歪的。
但我牽去警局那台車的車牌根本沒歪,也沒修過,真的只能說見鬼了

後來律師也安撫我,表示車牌是否歪跟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無關,重點在於我當時並不知道有人受傷,並非故意離開。

和解初步接觸

筆錄結束後,警察提供了對方及家長的聯絡電話。對方才18歲,我認為若要談和解應直接與家長聯繫比較妥當。
於是我在警局當天就打電話與對方父親聯繫,他也表示了解整件事,知道他兒子有撞到我,並且願意談和解

肇事逃逸可能結果

  1. 不起訴:不起訴處分是檢察官在犯罪偵查終結後,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處分
  2. 緩起訴:當被告受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不再犯,則緩起訴時間一到,效力等同不起訴處分。
  3. 起訴:通常為檢察官偵查一案件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者,就會提出起訴

律師有跟我們分析《肇事逃逸》可能的結果,若可以跟對方和解民事部分並請對方撤回告訴,可以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若沒有達成和解,就有可能是緩起訴或起訴,要留案底。

起訴就有可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有處新臺幣1,000千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1個月至3個月等,因種種考量下,我們還是選擇和解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流程懶人看懂版

  1. 收到通知做筆錄
     若警方通知你到派出所或警察局做筆錄,代表案件已被報案或移送,警方會先了解雙方說法與事發經過。

  2. 收到地檢署傳票 → 檢察官開偵查庭
     之後案件會進入地檢署,由檢察官主持偵查庭,詢問當事人、調閱證據,判斷是否需要起訴。

  3. 偵查結果: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 不起訴:代表檢察官認為罪證不足,案件結束。
     - 緩起訴:條件式暫緩起訴,例如繳交公益金或道歉、和解。
     - 起訴:檢察官認為有罪證充分,案件進入法院審理階段。

  4. 收到起訴書 → 案件移交法院審理
     若被起訴,法院會排定開庭日期,正式進入審理程序。

  5. 法院審理:一審 → 二審 → 三審(若上訴)
     - 一審判決後若任一方不服,可上訴二審。
     - 若二審仍不服,得再上訴至三審(最高法院)。
     - 每次審理都可能需數月甚至一年以上,整體流程時間相當長。

車禍和解與車禍不和解結果

和解

若車禍過失傷害和解,民事部分就結束了,如果有在送檢察官之前先和解,可能就結束了,如果有在偵查庭開庭之前先和解,檢察官會認為被告有悔過或有心想解決問題,通常會減輕刑責,但就是要付一筆和解金。

不和解:

若送檢察官之前沒和解,到偵查庭一樣會先問你們要不要和解,若願意和解好像會送調解委員會,若不願意和解告訴又成立就送下一關,後續還有好多庭要開,就會到法院,還要請律師辯護,也是一筆龐大的費用。

以我這件被撞又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的案件來看

  1. 我選和解,付對方和解金,請對方撤銷民事告訴,刑事部分爭取不起訴或緩起訴
  2. 我選不和解,請律師幫忙打官司,爭取無過失傷害,就不用付對方和解金,但不和解很可能要背《肇事逃逸》

可以考量一下兩邊加起來的費用哪邊比較好就選哪邊吧,但選和解不代表不用花律師費,因為若沒有律師幫忙,你的和解金也有可能很可觀,如果兩邊加起來費用一樣的話,可以爭取不起訴就和解吧,但如果對方獅子大開口,就不要和解了。

給法官判也不會賠那麼多,畢竟法官還是公正的,我自己是這樣想,當然你若覺得自己就是沒錯,寧願把錢給律師也不願給對方的話,要爭取無罪也是可以打官司。

申請交通大隊初判表

保險員建議我在談和解前先申請交通大隊初判表,因為這份資料是免費的,只要事故發生 7 日後就能線上申請,釐清肇事原因與責任歸屬後,再進一步討論賠償金額會比較有利。

每個看過我案件的保險員都說:這種情況妳最多 20% 責任,頂多幾千塊,甚至也可能是無責。聽完我也覺得應該先拿到初判表再決定下一步。

交通大隊申請與查詢資訊

我這案子因為已經結案,所以早上申請、下午就收到通知可以去警局領取。

初判表內容與結果

研判表上不會直接寫出責任比例,只會列出肇事因素。
結果如下:

  • 我方:發生事故未依規定處理(肇事逃逸)

  • 對方:未注意前方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未保持安全車距)

文件中還附上現場警察手繪圖、傷勢與車損照片

從整體來看,事故起因很明顯就是對方未保持安全距離撞上我,所以我應該沒有主要責任

雖然初判表沒有明確標出比例,但至少讓我在後續談和解時,多了一份具公信力的依據與談判籌碼

申請車禍鑑定與責任比例參考

如果僅看交通事故初判表仍無法清楚了解雙方責任,也可以選擇進一步申請車禍鑑定
不過要注意,申請車禍鑑定需要繳交費用約 3,000 元,且結果不一定會提供明確的責任比例,有時僅會說明肇事原因與影響因素。

一般來說,若其中一方完全沒有違規、另一方確定有違規行為,那就有機會出現 0%:100% 的責任比例
但若雙方都有疏失,通常會是 50:5070:30 這類比例分配,依實際違規情節而定。

至於我們這案子,並沒有再申請車禍鑑定。主要是因為狀況滿明確,依交通大隊初判表結果來看就是對方違規。
保險員也建議,如果我方真的有責任,比例應該也只會落在 0%~30% 之間,所以最後選擇不再花這筆費用鑑定。

以上提供給有需要的人參考,如果事故責任難以釐清、雙方意見分歧,再考慮申請鑑定會比較有幫助。

過失傷害談和解過程

第一次談和解

有一天,當事人主動打電話給我,問當天車禍是怎麼發生的、為什麼我離開現場。
我也如實說明:因為是你撞到我,我以為自己是受害者,也不知道你們有人受傷。
對方也承認:我有看到妳減速,我也減速,但還是沒抓好距離撞上去。

聽到這裡我心裡的 OS 是你也知道是你沒保持安全車距,也知道我前面有計程車擋著,還撞上來,現在卻反過來告我,這到底是什麼邏輯?
但想想事情都發生了,還是希望能和平處理,就耐著性子聽對方的條件。

對方開出的和解條件

沒想到對方一開口就說:我兩個月不能工作,一個月三萬,兩個月六萬,修車 5,500 元,醫藥費還不知道要多少,到時候再說。
我心想:18 歲的小孩現在不是學生嗎?怎麼工作馬上月薪三萬?而且這只是減速的擦撞,也太誇張了吧!

實際上,受傷的部分可以透過機車強制險理賠,機車維修應各自負擔,但對方卻要我全額負責,包括兩個月的誤工費和修車費。
我和家人討論後,雖然覺得對方開價太高,但也不想事情一直拖下去,決定談個雙方都能接受的金額來和解。

和解過程意外變複雜

我們談好金額後,對方也口頭答應,我就請律師起草和解書與刑事撤回告訴狀,準備約時間簽名。
結果在要簽之前,才發現新的問題,原來刑法滿 18 歲 就有刑事責任,但民法要滿 20 歲 才算成年人,所以簽署和解書必須有父母陪同並共同簽名才有效。

更複雜的是,後座女生居然也是「告訴人」,代表她也要簽。這樣一算下來,整份和解書得出動 七個人(男生、男生父母、女生、女生父母、我)一起簽名才算數。文件因此得重新修改,加上父母簽名欄位,整件事變得更加冗長。

臨時變卦與溝通困難

文件改好後,男生又突然表示不能和解了,理由是家長對金額不滿意,開口就說:不然五萬好了。
我心裡真的覺得傻眼,我已經願意補貼你一筆不小的金額,又不是幾百幾千塊在打發人,怎麼還能嫌不夠?
若照責任比例計算,我可能一毛都不用賠,甚至還能提誣告。

不過我沒有把這些話說出口,畢竟還是希望能和平落幕。我打電話向家長詢問哪裡不滿意,希望再協調看看。
結果家長說:我們沒有不滿意金額,是醫生診斷證明還沒開出來,暫時不能簽。

我聽了滿頭問號,診斷證明跟我們談的和解金額根本沒關係啊。
我們談的補貼金額是固定的,醫療部分會用強制險理賠,但對方堅持要等診斷書出來再說,只能暫時作罷,繼續等。

第二次談和解

又過了幾十天,我收到地檢署寄來的偵查庭傳票(從車禍發生到收到傳票大約一個半月不到)。
沒想到速度這麼快,聽說一般案件都要兩個月以上才會傳喚,也許我們這案子真的不大。收到傳票後,我再次主動打電話給對方,希望能在開庭前把和解談妥。

再次談判,依舊鬼打牆

對方(那位 18 歲的孩子)又開始鬼打牆說:我的想法是,我撞妳我不會叫妳出全部,我受傷跟薪水打個折,因為好像不到兩個月,直接四萬五好了。
看到這句話我整個火都上來。心裡想著你都知道是你撞我、知道沒保持安全車距、也知道我前面有計程車在擋,怎麼還開口要我全賠?

一度我真的想乾脆放棄和解,背《肇事逃逸》算了,反正這樣我也不用給錢。但冷靜一下後,還是覺得應該先和家長溝通看看。

與家長溝通

我打給對方爸爸,耐心說明整個狀況,也直接講我們願意補貼金額,不代表我們有錯,而是希望雙方和解,大家不要再跑法院。彼此都要上班,也都花精神。

我還補一句:是你兒子撞到我,怎麼會全由我賠?家長是不是應該導正一下小孩的觀念?
對方爸爸也算客氣,回我說我知道、我明白,我有在跟他說。我不會不合理的,妳放心,我只是希望他自己學習人生課題,所以讓他自己跟妳談,我先不干涉。

我心裡的 OS 是:都收到傳票了還不干涉?再不和解,開偵查庭就不是現在這個狀況了。
畢竟若真的走刑事程序,我也可能選擇背《肇事逃逸》,然後「過失傷害」就跟他們在法庭上打,搞不好我不用賠一毛。

談判崩潰邊緣

更讓人傻眼的是,我打電話給對方爸爸時,發現他兒子根本不在家休養。不是說兩個月不能工作、不能走路?結果人根本不在家!

晚上男生又傳訊息說:不然三萬五可以嗎?啊不對,先四萬好了。整個對話真的讓我滿頭問號。

我原本不想再提責任比例與診斷證明這些細節,但實在被逼到受不了,只能冷靜地回覆一段正式訊息

我傳給對方的訊息

您好,若要主張不能工作損失,需準備兩份文件:

  • 合格醫院開立證明,明確記載需休養兩個月、不能工作

  • 薪資證明(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紀錄或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若上述文件缺一,就無法成立誤工費。而且即使法院認定成立,也要依照過失比例計算。
若您的兩個月薪資為 6 萬,而我方過失僅 10%,那我只需負擔 6,000 元,並非所有損失都由我方支付。
我方已釋出善意,願意提供 X 萬慰問金,金額已遠超過法律途徑可獲的賠償金額,請再評估是否同意此方案。

終於達成共識

傳完這段話後,男生突然傳來他女友(後座女生)的電話,說她想跟我聊。女生的語氣相對理性,表示男友不太會表達,她自己來了解狀況。和她通話後發現,她能溝通、也懂事,聽完我解釋後完全明白情況。

結果沒多久,男生就回訊息說:好,那就照妳提的金額和解。我心裡真的忍不住笑出來,早知道一開始就找女生談,就不用拖這麼久。若能早點在警察送件前達成和解,搞不好根本不用走到偵查庭這一步。

車禍和解地點

確定內容後,就開始討論要在哪裡簽和解書。原本想在做筆錄的那間警局大廳,看能不能借用場地,但打去詢問偵辦警察,對方表示案件已結案,不再提供場地,還建議我們去調解委員會。但我們只是簽個名,根本沒必要再跑那麼一趟。

於是我們決定找個公開、安全、方便的地點,考慮了星巴克、麥當勞、肯德基、怡客等,但又怕沒座位或太吵。原本也想過找有包廂的地方,但想想又不是聚餐,只是簽份文件而已。

最後我們選了台北車站那間大型星巴克,交通方便、人多也安心,算是結束這場風波的最佳見證地。

刑事偵查前的和解經驗分享

在偵查庭開庭前,我們選擇先進行和解
原因很簡單,先和解後續開偵查庭的進行會更順利。雖然檢察官該問的問題還是會問,但至少民事賠償的部分能先解決,只剩下刑事肇事逃逸需要釐清。

我建議想和解的人,一定要事先談好金額與內容,當天見面就能直接簽名,避免現場又爭論導致不歡而散。這次我也特別請律師事先擬好文件,包含一份「刑事撤回告訴狀」與一份「和解書」,兩份都簽完後交給檢察官。
👉 和解書非常重要,最好請律師協助撰寫,因為若自行撰寫內容不完整或用詞不精準,可能會造成法律效力問題。

為表誠意,我們還請了保險員到場協助,說明如何申請強制險。其實這部分只要自行備妥資料就能申請,但我們希望讓對方感受到誠意與尊重。整體過程算順利,但仍出現一些狀況。

和解過程中的意外狀況

當天看到對方的醫生診斷證明,只註明「建議休養兩週」,也就是最多只能申請約15,000元的全額賠償。事後冷靜回想,我給的金額其實遠超過合理範圍,且當下未細算雙方責任比例,導致虧很大。

更意外的是,現場才知道女告訴人其實未滿18歲。她的母親本以為女兒只是證人,收到傳票才發現變成告訴人,因此相當不悅,認為警方處理程序有問題。按理說,未成年人的陳述與簽名應需家長同意才具效力。

甚至男方家長也表示,做筆錄當天原本承認自己兒子有過失,本想和解離開,但警方卻提到可以告肇事逃逸,結果他們選擇報案。
所以整起事件變成我被撞、被告、又得賠錢,還要自掏腰包請律師處理,說實話真的心很累。

心情與反省

回想起來,最大的錯誤就是沒有當下留在現場

如果我當時沒有離開,事情根本不會演變成「肇事逃逸」,反而可能是對方要賠我。現在只能告訴自己:當作花錢消災,買個教訓。

這段時間真的過得非常煎熬。
一個多月來反覆處理筆錄、開庭、詢問律師、請假跑法院,還要擔心「和解後會不會仍被起訴或緩起訴」。
有時候情緒崩潰到覺得撐不下去,也很愧疚讓家人朋友擔心。

我只希望偵查庭能順利結束,能早日回到正常生活,重新平靜地過每一天。

偵查庭現場流程

偵查庭當天實錄分享

真心希望這次偵查庭就是最後一次。
當天我特別穿得正式一點,衣著以素色為主,不要太花俏。進入地檢署前需要先放包包安檢,有點像登機的流程。原本以為裡面會很冷清、氣氛緊張,沒想到實際進去後人超多,感覺完全不同於想像。

到現場後先到櫃檯報到,工作人員會告訴你在哪一間偵查庭。上三樓時剛好聽到有人叫我的名字,收了身分證,我們原本排4:20 的庭,因雙方都提前到,所以直接開庭。
👉 務必準時甚至提早到,因為只要人到齊,檢察官可能就會提前開庭。

偵查庭現場流程

進入偵查庭後,裡面共有一位檢察官、一位書記官、一位法警,還有我們三位當事人(告訴人與被告)。
一問一答制沒有問到你千萬不要插話

開庭前,檢察官會先請告訴人宣誓,說明不能說謊、不能作偽證,否則會觸法。
在問答過程中講話要慢一點,因為書記官會即時記錄你的陳述,如果講太快或太長容易出錯,打錯內容就麻煩了。

我們一開始就先提交和解書,檢察官確認雙方已和解後,過失傷害部分就不再追問,只針對刑事《肇事逃逸》部分進行詢問。

檢察官問答重點

首先,檢察官先問告訴人車禍發生經過、傷勢情況,以及是否看過交通大隊的初判表。
初判結果顯示:整起事故的起因是後車(告訴人)未注意前方、未保持車距撞上前車(我),所以我的責任比例應該是 0
檢察官也詢問對方是否有異議,對方回答沒有。

接著就換我回答。問題內容與之前警察局筆錄差不多,例如:

  • 為什麼離開現場?

  • 為什麼認為沒人受傷?

  • 人都倒地了怎麼可能沒受傷?

我也明確說明,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與意圖,當下真的不知道這樣離開會構成逃逸。
因為撞擊很輕、我有減速、人車都沒倒,對方也站在車旁看起來沒事,所以才誤以為沒人受傷。直到十多天後收到警方通知,才知道對方受傷,也立刻關心對方狀況,並非不理不睬。

檢察官與告訴人對話

檢察官也問告訴人:當下是否有人提醒我後方發生車禍?
對方回答:沒有。
又問:當時是否覺得我知道你們有受傷?
對方也回答:可能不知道。

我們事前已經達成和解,也再次向檢察官說明整件事是誤會與意外,雙方都不願發生這樣的事。
告訴人與家長也表明理解我並非故意逃逸。

偵查庭結束與結果

最後,檢察官確認:

  • 告訴人是否同意以不起訴處分結案?

  • 是否還要再調查或繼續追究刑事責任?

對方都回答沒有異議。書記官列印筆錄後,我們逐一簽名,整個偵查庭就這樣順利結束。

走出來那一刻,心裡真的鬆了一大口氣,希望這次真的是最後一個階段。

後記

這是我寫文章以來打最多字的一篇,圖最少的一篇,我已經盡量避開比較情緒化的字眼了,已經以一個客觀的立場在寫這篇了,已經省略了很多細節了還是這麼長,希望可以幫助到需要幫助的人。

我不懂法律,只能把我自己親身經歷跟這陣子增加的知識寫上,若有寫錯請指證,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完了全部,但我想有需要的人搜尋到這篇的時候,應該會幫上忙。

再次感謝這整件事幫忙的律師、保險員、朋友、家人、老闆等,真的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人生的教育學費真的好貴阿,但能夠順利落幕就好了。終於可以恢復正常生活,會否極泰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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